□丁家发
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9月19日《新京报》)
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事件频发,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也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相关公告,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鼓励内部人举报人积极参与举报,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上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呵护“舌尖上的安全”,或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界人员往往无法知晓其内部具体的违法行为,而执法人员如果没有掌握可靠的线索或证据,立案查处也非常困难。公告所称的“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这些“内部人”,大都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知情者,但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或顾虑举报对自己没有多大的好处,反而有可能遭遇被举报企业的报复,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大部分“内部人”便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提醒亲朋好友不要购买和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选择主动举报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俗话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鼓励“内部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从内部瓦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堡垒”,可以让一些隐蔽的违法行为暴露出来。根据公告,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后,经查证属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形,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对于“内部人”来说,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获取正当的丰厚奖励,将激励他们纷纷“倒戈”,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有价值的线索或提供可靠的证据,将给食品安全违法企业致命一击,使违法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对违法企业及管理者来说,将有很大的震慑力,在“内部人”的全覆盖监督下,打消其侥幸心理,倒逼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不敢再以身试法做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奖励内部举报人,不仅要及时兑现奖励金,还应充分做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一方面,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并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防止举报人身份泄露,遭受不法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一些“内部人”因岗位的特殊性,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尽量满足,对企业或他人打击报复内部举报人的行为,则从严从重予以严惩,从而维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内部举报人没有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敢于大胆地实名举报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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